浙江省局关于开展《浙江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试行)》试点应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并组织开展试点应用,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分类评价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特种设备实施风险分类管理。中发〔2016〕32号文件明确要求“坚持源头防范,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求“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事故由风险隐患导致,有效防范事故必须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上下功夫。当前,我省不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和隐患自查自改的能力比较薄弱,缺乏识别风险隐患的规范指导和依据,在企业层面尚未构建形成双重预防机制,需要政府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落实。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试点应用《评价规范》,加快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和中央要求的具体工作,更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分类评价、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试点探索,积极主动作为,抓紧抓实抓好《评价规范》试点应用工作。
二、扎实开展《评价规范》试点应用工作
(一)动员部署。各地要结合下半年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对《评价规范》试点应用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组织落实。以覆盖八大类特种设备为原则,重点突出容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高风险特种设备,结合当地产业特点,认真选择好试点企业。各地确定试点应用《评价规范》的企业数量至少分别为:绍兴420家,杭州、宁波、温州各260家,湖州、嘉兴、金华、台州各200家,衢州、丽水、舟山各150家,义乌50家。试点企业从8月份开始,至少每月一次依据《评价规范》开展自我评价,形成评价工作台帐,并将评价情况和结果上报当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分类评价结果由企业和监管部门掌握,不对外公开。
(二)培训指导。各地要对试点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等进行《评价规范》培训,传达中央文件有关要求,提高企业对安全管理分类评价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认识,指导企业评价人员正确掌握《评价规范》要求,提高其识别安全风险和隐患的能力水平,指导企业通过评价活动更有效地识别管控风险和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可以根据《评价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具体详细的评价细则。
(三)监督检查。各地要对试点企业开展分类评价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分类评价台帐、查看生产经营现场、与企业员工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指导和督促企业按要求抓好相关工作。对企业在分类评价活动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和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
三、积极完善《评价规范》
各地要加强调研,及时收集、分析和解决《评价规范》试点应用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座谈会、走访交流等形式,广泛听取基层政府、安监部门、行业部门、企业和特检机构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总结梳理,进一步形成对《评价规范》的修改意见建议,并于11月20日前将《评价规范》试点应用情况、具体修改意见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处。
各地要积极培育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服务《评价规范》试点应用和推广工作,特别是为安全管理能力薄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服务。
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人:郑建伟,联系电话:0571-8502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