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章程
(2011年10月2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17年12月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and Energy-saving,缩写:CPAS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特种设备及其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理念,促进特种设备法制建设、管理创新、技术进步、国际交流以及协调发展。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努力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在政府与特种设备相关方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推进特种设备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促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跟踪相关政策实施效果以及行业发展动向,协调解决会员以及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措施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建议和诉求。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体制机制、发展规划等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措施建议。
(三)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制订特种设备行业自律公约以及从业人员服务与行为规范,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并参与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及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并推进贯彻实施;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相关工作质量监督抽查以及能力核查。
(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技术鉴定与推广应用;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特种设备的第三方评价及技术咨询服务。
(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岗位技能与业务素质。
(七)组织特种设备社会公益活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宣传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促进会网站及公共服务平台,编辑发行特种设备相关期刊和书籍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行业需要举办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展览活动。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国际论坛与研讨会,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行业与会员参与国际项目合作,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在特种设备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等。
(二)单位会员: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保险机构、宣教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纪律;
(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章程修改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